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必须有确切证据?
我和对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我先履行义务。但最近我感觉对方经营状况不太好,可能没法履行后续义务,我就不想先履行自己的义务了,想用不安抗辩权。可我又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问题,不知道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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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不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明确表明了,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必须要有确切证据的。 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允许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随意以不安为由中止履行,而不需要确切证据,那么就可能会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比如,一方仅仅凭借一些道听途说或者主观猜测,就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这对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当您觉得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一定要先收集到确切的证据。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您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对方因您中止履行而遭受的损失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谨慎行使不安抗辩权,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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