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稽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对于过期食品稽查后的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食品安全则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其可以要求超市退还购买食品的价款,同时还能获得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这个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那么按照一千元来赔偿。 对于商家而言,如果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稽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除了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外,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