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鉴定的三个名词怎么解释?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打算去做工伤鉴定,但是对工伤鉴定里的一些名词不太懂,听说有三个比较关键的名词,我想了解下这三个名词具体都是什么意思,对我的工伤鉴定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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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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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以下为您解释工伤鉴定中三个常见的关键名词。 第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简单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就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从而为其合理享受相关待遇提供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不同的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待遇,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第二个名词是“停工留薪期”。这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养伤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来源。 第三个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只有经过工伤认定,职工才能进入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程序。 总之,这三个名词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了解它们的含义有助于工伤职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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