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做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眼睛做司法鉴定,是为了确定眼睛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情况,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眼睛做司法鉴定的流程。 首先是委托环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比如,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睛受伤的案件中,受害者一方可以通过自己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眼睛进行鉴定。 接下来是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如果材料不齐全,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 然后是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鉴定人员会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眼睛进行检查和评估。例如,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对眼睛的视力、视野、眼球运动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和测量。 之后可能有补充鉴定的情况。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或者原鉴定不完整、不准确等,经委托人同意,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最后得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面会详细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