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由法院移交?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发起虚假诉讼,经过调查发现不构成犯罪。我就想搞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得由法院把相关材料移交给其他部门啊?这事儿弄得我挺闹心,也不知道法律上是咋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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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时是否需要由法院移交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明确指引。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对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若涉及其他违法问题,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院通常会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比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但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可能会将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即便不构成犯罪,法院也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所以,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行政机关,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理,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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