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进行协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是什么?


在行政案件中,协调是指在行政诉讼或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下面来详细探讨行政案件进行协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行政案件进行协调的可行性。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就为行政案件的协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空间。 从实践操作角度而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进行协商和沟通的可能性。而且,相对人在面对行政决定时,也可能有自己的诉求和考虑,愿意通过协调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通过诉讼等对抗性方式。这种双方的意愿和诉求为协调提供了现实基础。 接着,再谈谈行政案件进行协调的必要性。从社会效果方面来讲,协调有助于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争议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通过协调,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让双方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解决问题。 从效率角度来看,协调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相比于行政诉讼等程序,协调往往更加快捷、高效。行政诉讼通常需要经历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而且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协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解决方案,让双方更快地从争议中解脱出来,提高行政效率和当事人的满意度。 此外,协调还有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在协调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了解相对人的意见和需求,发现自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进行协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