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四期”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期间,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一系列特殊权利。这不仅是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关怀,也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首先来看经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简单来说,在经期,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去干太冷、太累的活,要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接着是孕期。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怀孕后女职工身体可能不适合原来的工作,单位要进行调整。而且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被要求加班、上夜班,产检时间也算正常上班时间。 再说说产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安心调养身体,恢复健康。 最后是哺乳期。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意味着,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专门的哺乳时间,而且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处于这“四期”而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她们。 总之,女职工在“四期”期间享有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如果女职工的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