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颈骨折属于几级伤残,能够赔偿多少?
股骨颈骨折的伤残等级判定和赔偿数额是很多伤者关心的问题。首先,伤残等级的评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评定主要依据伤者治疗终结后的身体功能恢复情况、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在我国,伤残评定通常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身体部位损伤达到不同程度时对应的伤残等级。对于股骨颈骨折,其伤残等级会因骨折的具体情况、治疗后的恢复效果而有所不同。例如,如果骨折后经过治疗,髋关节功能严重受限,可能评定为较高等级的伤残;若恢复较好,功能影响较小,伤残等级则可能较低。一般来说,股骨颈骨折可能被评定为九级到七级伤残,但具体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鉴定。
赔偿数额的计算涉及多个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 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总之,股骨颈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专业机构鉴定,赔偿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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