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谁?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其行为对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分子通过使用假的金融凭证,去骗取别人的钱。 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与金融凭证产生关联交易的人。这些人通常是基于对金融凭证的信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普通的金融交易参与者。比如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与他人进行资金往来,接收了犯罪分子提供的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一方。他们可能是企业经营者,在进行业务结算时,被犯罪分子用假的金融凭证欺骗,从而导致企业资金损失;也可能是个人,在一些交易中,因为相信了虚假的金融凭证而交付了自己的钱财。 二是金融机构。虽然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专业审核能力,但犯罪分子可能利用一些手段,使得金融机构在审核时难以察觉金融凭证的虚假性。例如,犯罪分子伪造金融凭证到银行办理业务,骗取银行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就成为了行为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这表明,只要是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就构成此罪。这里的“他人”就是行为对象,范围涵盖了上述的普通金融交易参与者和金融机构等。 总之,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广泛的,只要是因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或单位,都属于该罪的行为对象。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实金融凭证的真实性,避免成为金融凭证诈骗的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