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围绕这种合同产生纠纷时,就涉及到该由哪个法院来处理的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一旦出现纠纷,就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租赁物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公司在A地,而租赁物使用地在B地,那么原告可以选择向A地或者B地的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可能还会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不动产,那么就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书面的管辖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