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采购和贮存有哪些规定?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障食品安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食品采购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这就好比您去商场买东西,要看看商家有没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商品有没有质量合格的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简单来说,就是您采购食品时,要把这些信息都记下来,留好相关的票据,以备日后查询和监管部门检查。 其次,关于食品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就要求您要根据食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环境,比如有的食品需要冷藏,有的需要常温保存。同时,要经常检查库存食品,发现有变质或者过期的,要及时清理出去,不能再销售或者使用。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就像给食品贴上一个“身份证”,方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了解食品的情况。 此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对食品贮存场所提出了要求,贮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保障食品安全。 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所以,严格遵守食品采购和贮存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企业的合法经营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