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业务,现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了,我不太清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有没有变化,想知道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对我计算税费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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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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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了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通俗来讲,就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依据的金额。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先把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时,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该应纳税额的收入;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收入。 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使税收计算更加合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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