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的税务问题,对土地增值税这一块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根据土地的什么来计算税额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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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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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简单来说,增值额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通俗来讲,如果你把一块土地或者上面的房产转让出去,收到的钱、得到的物品,以及其他能获得的利益,都算在收入里面。 而扣除项目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规定。对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可以扣除的,这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也能扣除,像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都包含在内。另外,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也就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也有相应的扣除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该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所以,准确确定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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