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一些项目是允许扣除的。 首先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指的是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比如,你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就属于地价款;而相关的登记、过户手续费等就是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可以扣除的项目之一。 其次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它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例如,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以及建设房屋过程中的建筑安装费用等都属于开发成本。同样根据上述暂行条例,房地产开发成本也是允许扣除的。 再者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过,对于这些费用的扣除有一定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另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是可以扣除的。这些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最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这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总之,准确把握这些允许扣除的项目,对于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