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行政管辖权争议的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管辖权争议是指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某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管辖权存在分歧或冲突的情况。处理行政管辖权争议,有助于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或争抢权力的现象,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处理行政管辖权争议,首先是行政机关自行协商。当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相关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沟通和协商,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关系,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各行政机关按照协商结果行使管辖权。例如,在一些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治理中,涉及多个地方环保部门,他们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自负责的区域和治理任务。 若自行协商无法解决,就需要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相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交管辖权争议的详细情况,包括争议的事实、理由、各自的主张等。上一级行政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该决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相关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比如,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一商品质量问题的管辖权存在争议,协商无果后,就可报请共同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 此外,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还应遵循及时、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处理可以避免行政管理的延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在指定管辖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处理则要求整个处理流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管辖权争议,行政机关还应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