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有哪些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召回的概念。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这就好比是商家发现自己卖出去的东西可能会对消费者有危害,主动把东西拿回来处理,避免消费者受到伤害。 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主动召回是食品生产者对发现的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主动停止生产,公开相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为。如果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例如,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某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而企业没有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时,监管部门就可以下达责令召回的通知。 关于召回的分级,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是指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是指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是指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在召回的实施方面,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此外,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处应召回食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总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