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行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强制拆迁行政诉讼是指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强制拆迁行政诉讼,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被告是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机关。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然后进入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后是判决阶段。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