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否要经过行政裁决?


在我国,强制拆迁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经过行政裁决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拆迁过程中,行政裁决就好比是一个“中间人”,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一个公正的判断。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该条例已废止,但相关原理仍有参考价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面其实也蕴含了一定的行政裁决性质的程序,因为补偿决定本身就是政府基于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作出的具有行政权威性的决定,类似于行政裁决。 从实际操作流程来看,行政裁决是强制拆迁的一个重要前置程序。只有经过行政裁决,明确了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后,拆迁方才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如果没有经过行政裁决,拆迁方直接进行强制拆迁,那就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强制拆迁一般是要经过行政裁决的,这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