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规定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规定是保障涉外婚姻中子女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权益的法律来适用。 这意味着,不一定完全按照中国法律,也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但前提是要保障孩子的权益。 其次,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和国内离婚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总之,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规定既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也有具体的抚养权判定和抚养费支付等方面的规则,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