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离婚管辖是指在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的离婚案件中,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该案件的规则。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管辖法院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对离婚的结果产生影响。 在我国,涉外离婚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一般地域管辖方面,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涉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离婚,中国公民作为原告起诉时,就可以向被告在中国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有多种情况。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那么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比如,中国公民的配偶是外国人且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要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一对华侨夫妻在中国结婚后到国外定居,国外法院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此时他们可以向国内结婚登记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华侨夫妻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法院以他们是中国国籍为由不受理离婚诉讼,他们可以向一方原来在中国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在国内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例如,中国公民A在国内,其配偶B在国外,A可以在国内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若B在国外法院起诉,A同时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法院也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生活但没有定居,其中一方要离婚,可以向双方原来在中国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总之,涉外离婚管辖规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应准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