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起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太清楚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想知道法律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是根据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还是有其他的管辖依据呢?希望能了解具体的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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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是在处理涉及国外因素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该案件的规则。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地域管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样适用。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如,在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商品的生产地在我国境内,那么该地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侵权商品在我国某地区进行销售,该销售地也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其次,级别管辖上,知识产权案件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过,在一些已经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或法庭的地区,也会按照当地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些法院会根据其职能和管辖范围受理相应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能还存在专门的管辖规定。比如涉及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总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需要综合考虑地域、级别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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