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自愿离婚程序有哪些?


涉外自愿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涉外自愿离婚的程序。 首先是受理机构的确定。在中国,涉外自愿离婚的受理机构为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双方自愿离婚的,要到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然后是准备所需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的离婚冷静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中,还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依据中国法律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总之,涉外自愿离婚程序相对复杂,涉及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细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时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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