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格式是怎样的?
在司法程序中,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而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以决定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下面来详细介绍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格式。
首先是标题部分。决定书的标题一般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组成,比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回避决定书”,这样可以明确该决定书的作出主体和文书性质。
然后是文号。文号是按照法院内部的编号规则编排的,它能方便法院对各类文书进行管理和查询,格式通常为“(XXXX)X民初字第XXX号” ,括号内前面四位数字代表年份,后面的“X”代表法院代称、案件性质简称等,最后的数字是该类文书在当年的编号。
接下来是当事人信息。这里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再就是正文内容。正文部分是决定书的核心,要详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是在哪个具体案件中提出的回避申请;阐述申请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比如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等;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说明是否支持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最后明确决定结果,是准许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还是驳回申请。
最后是尾部。尾部要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还要有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这些法律条文为人民法院处理回避申请以及制作决定书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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