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这个阶段,要是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了,就得承担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是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比如在谈判过程中,有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其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还去做,过失则是应该注意到某些情况却没有注意到。最后,对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自己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一方根本就没有和对方签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或者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等,而和对方进行谈判。(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卖房子的时候,故意隐瞒房子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在缔约过程中不诚信的行为。 从责任形式来看,主要就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不过,间接损失的赔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是合理预见范围内的损失。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保障合同订立过程公平、诚信的重要制度,它让在缔约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一方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