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规定: ###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项目质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规定的,都必须遵守该法进行招投标。这体现了法律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资金项目的严格规范。 ### 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则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若不具备相应能力,则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同时,招标人需确保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资金来源。 ### 投标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且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法律责任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主体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这些规定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且严格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