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哪些?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一、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意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这种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例如,甲在遭受乙的攻击时,明知自己用刀砍乙可能会导致乙重伤甚至死亡,但为了发泄愤怒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仍然用刀砍向乙,结果造成乙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但自认为凭借自己的能力、经验或者其他因素,能够避免造成重大损害,然而最终还是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丙面对丁的侵害,丙知道自己用力推丁可能会使丁摔倒受伤,但丙觉得自己控制得住力度,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结果却导致丁重伤。《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里的防卫人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防卫过程中,防卫人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会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例如,戊在被己攻击时,随手拿起身边的物品反击,没有考虑到该物品的危险性,结果导致己重伤。戊本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这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据同样是《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总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从而准确认定其罪过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