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另一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
我在一个合同里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现在不太清楚对于另一方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对方要是出了点状况,我该怎么做。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我们这种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具体有啥说法,免得自己权益受损或者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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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关系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涉及到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规则——不安抗辩权。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就是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上述情况,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方后续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 不过,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也有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随意中止履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对方提供了合适的担保后,就需要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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