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信托有哪些形式?


租赁信托是一种将租赁业务与信托制度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模式。在这种模式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资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其运用于租赁业务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租赁信托常见的形式及其特点。 融资性租赁信托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在融资性租赁信托中,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指定的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可以选择以名义价格购买租赁物。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它为承租人提供了一种融资渠道,使其能够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获得所需的设备或资产。同时,对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也提供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合同部分,对融资性租赁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租赁信托业务在融资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经营性租赁信托也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在经营性租赁信托中,信托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但不承担租赁物的所有权风险。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一般归还给信托公司。这种形式适用于那些对设备使用有短期需求,或者不希望承担设备所有权风险的承租人。《民法典》中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对经营性租赁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确保了经营性租赁信托业务的有序开展。 杠杆租赁信托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租赁信托形式。在杠杆租赁信托中,信托公司只需投入一部分资金购买租赁物,其余资金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来解决。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后,租金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归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所有。这种形式可以放大信托公司的资金杠杆,提高投资回报率,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涉及到的金融借贷关系受到《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性租赁信托也是租赁信托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下,信托公司不仅提供租赁物,还提供与租赁物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如设备维护、技术支持等。服务性租赁信托更注重为承租人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满足其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的各种需求。虽然目前在法律条文中没有专门针对服务性租赁信托的详细规定,但它的各个业务环节依然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范,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双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不同形式的租赁信托在功能、风险和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参与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租赁信托形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