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垄断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垄断协议,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例如,几家大型的手机生产企业商量好统一提高手机价格,这就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比如,一家在当地具有绝对优势的供水企业,强制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品牌的水表,否则就停水,这就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再者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如果一家大型企业收购了多家同行业的小企业,可能就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问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 最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是一种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比如,某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规定外地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过更加严格的检验才能进入本地市场,这就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总之,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了解这些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够及时识别,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