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期限规定。 首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从决定取保候审开始计算,整个取保候审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接下来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也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当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况时,也要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且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也就是说,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了。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需要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