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有哪些?


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特征,在我国,人民通过多种形式来行使民主权利,这些形式广泛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首先是选举民主,这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例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次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群众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等进行广泛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像在基层社区,通过居民议事会等形式,居民可以就社区的建设、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民主形式体现了人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过程,有助于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再者,人民还可以通过基层民主自治来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和村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自主管理本社区或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比如,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对村里的土地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此外,人民还可以通过参与民主监督来行使民主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通过民主监督,人民可以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