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四被告构成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在判断本案四被告构成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罪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干扰证人正常作证或者让别人提供虚假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说,就是为了骗保险钱而使用各种欺骗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接下来分析如何判断四被告构成何种罪名。我们要从犯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方面入手。 从主观目的来看,如果四被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通过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来帮助实现骗取保险金的结果,那么更倾向于构成保险诈骗罪。比如他们事先就谋划好通过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然后指使证人作伪证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他们的目的主要是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作证程序,并不一定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可能只是为了掩盖其他事情,那么就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从客观行为方面,要是四被告的行为围绕着保险诈骗的流程展开,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并且指使他人作伪证是为了配合保险诈骗行为,那大概率是保险诈骗罪。而如果他们仅仅是对证人采取了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正常作证或者让证人作伪证,没有直接参与保险诈骗的核心行为,就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总之,要准确判断本案四被告构成何种罪名,需要综合分析他们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并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