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我打算和对象结婚,但有点担心婚姻的有效性。想知道在法律上,婚姻无效具体有哪四种情形呢?了解这些能让我心里更有底,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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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样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一种情形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那么后面这段婚姻就是无效的。比如,甲已经和乙结婚,在没有和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种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禁止这类亲属结婚,主要是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角度考虑,为了避免遗传疾病的传递,保障后代的健康。 第三种情形是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或者双方都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法定婚龄的设定是综合考虑了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情况、社会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确定的,未达到法定婚龄,可能无法很好地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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