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里有哪四条霸王条款?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然而,有些合同中可能会存在霸王条款,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以下为您介绍购房合同里常见的四条霸王条款及相关法律分析。 第一条:面积误差处理条款。一些合同规定,房屋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一定比例(如3%)时,房价款保持不变;若超过该比例,购房者只能选择接受或退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意味着,合同中不合理的面积误差处理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第二条:迟延交房免责条款。部分合同会规定,开发商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导致迟延交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开发商不能随意扩大免责范围,将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交房也列入免责条款,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应属无效。 第三条:不合理的房屋质量条款。合同中可能规定,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只承担维修责任,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然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合同中限制购房者索赔权利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单方变更规划条款。有些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单方面变更小区的规划设计,无需征得购房者同意。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