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伤未评上等级是怎么回事?


骨折工伤未评上等级是指职工在遭受骨折工伤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未能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所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可能的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骨折工伤未评上等级主要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环节。 从法律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也就是说,要评定为伤残等级,必须达到相应的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标准。 骨折工伤未评上等级,可能是因为骨折的程度较轻。例如,一些轻微的裂纹骨折,经过治疗后恢复良好,对肢体的功能没有造成明显的影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与骨折的部位、愈合情况以及对肢体功能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相关。如果骨折愈合后,肢体的活动功能基本正常,没有明显的功能障碍,就可能无法评上伤残等级。 治疗效果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现代医学的发展使得很多骨折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通过及时的复位、固定和康复训练,骨折部位能够较好地愈合,功能也能得到较大程度的恢复。如果治疗效果理想,没有留下明显的后遗症,那么在劳动能力鉴定时,就可能不符合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需要由专业的鉴定人员根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鉴定人员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病历资料、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等。如果在鉴定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同时,不同的鉴定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骨折工伤未评上等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