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量刑情节是怎样的,共同诈骗犯罪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除了数额,还有一些其他的量刑情节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比如,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加重处罚。 接下来看看共同诈骗犯罪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各行为人需要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主犯,也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对于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举个例子,如果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诈骗,甲是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那么甲就是主犯,要对整个诈骗犯罪的数额和后果负责。乙和丙只是起到了帮忙望风、传递信息等辅助作用,他们就是从犯,处罚会相对较轻。 此外,如果在共同诈骗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总之,诈骗罪的量刑和共同诈骗犯罪的处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数额、情节以及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