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中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也可以是义务人。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通常是仲裁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承担义务的一方,也就是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那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是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样的时间限制规定,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仲裁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再者是管辖法院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管辖法院设置,是为了更合理地处理相关争议,确保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另外,法定理由也有所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侧重于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则更关注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像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 最后,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种法律后果的规定,都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进一步解决纠纷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