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作出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还是无效?
我之前在一家店里买东西,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要信息误导我购买了。我后来才发现情况不对,现在想知道我因为被欺诈做出的购买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可撤销的,还是直接就是无效的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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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欺诈作出的行为一般属于可撤销行为,而非无效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这两个概念。可撤销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但因为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受欺诈、胁迫等,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让这个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而无效行为则是自始无效,从行为作出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当事人去行使什么权利来让它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就明确了受欺诈作出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比如,商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产品,消费者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购买行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受欺诈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撤销后对自己更有利,就可以选择撤销;如果觉得维持现状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无效行为是基于行为本身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原因,不给予当事人选择的余地。综上所述,受欺诈作出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受欺诈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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