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销售商品房,解除合同要求赔偿会获得支持吗?


在商品房买卖中,欺诈销售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而当遇到这种情况,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是否能获得支持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欺诈销售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可能表现为开发商故意夸大房屋的优点、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土地使用年限与宣传不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购房合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欺诈销售,但欺诈销售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购房者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是很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因购房而遭受的损失,如装修费用等。在符合特定情形下,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证据可以包括购房合同、宣传资料、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只有证据充分,购房者的诉求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