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的解释。 该解释对管辖制度进行了细化。比如,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除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合同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诉讼参加人方面,解释对当事人的确定和诉讼权利义务等做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同时,对于共同诉讼,区分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明确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方式。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部分。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外,还对证据的形式、质证、认证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送达程序也有相应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在审判程序上,解释对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都做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对小额诉讼程序也做了规定,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执行程序方面,解释对执行管辖、执行措施、执行和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比如,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面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为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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