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抢劫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抢劫犯罪的定罪方面,明确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对于抢劫行为的认定,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暴力夺取财物,还包括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指导意见进一步解释了这些加重情节的具体认定标准。例如,“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抢劫数额的计算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对于抢劫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指导意见指出,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和罪责,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抢劫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抢劫的总数额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指导意见还对抢劫案件的刑罚适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抢劫刑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指引,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