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表现: 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性。一旦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买方则要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还需履行一些附随义务。 其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会破坏这种合意和交易的稳定性。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多种,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对当事人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促使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另外,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还表现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也会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体现了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对第三人的约束,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多方面的,它保障了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