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询问当事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探讨德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询问当事人的法律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基础概念。在民事诉讼里,询问当事人是获取案件信息、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它是指法院为了了解案件事实,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以获取当事人关于案件情况的陈述。 德国民事诉讼法在询问当事人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当待证事实缺乏其他证明手段或者其他证明手段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询问当事人。这体现了询问当事人在德国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补充性地位。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会优先采用其他证据形式,只有在其他证据无法满足查明事实的需要时,才会考虑询问当事人。 在询问当事人的程序上,法院会提前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到场接受询问。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比如处以罚款等。这是为了保证询问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法院能够获取必要的案件信息。 关于当事人陈述的效力,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并不当然具有证据力。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例如,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在陈述时的态度等。只有经过法院审查认为可信的当事人陈述,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德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但这种沉默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产生一定的影响。法院在判断案件事实时,会考虑当事人是否行使了沉默权以及行使沉默权的原因等因素。 总的来说,德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询问当事人的规定,旨在平衡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和效力判断机制,确保询问当事人这一证据手段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