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访接访流程是怎样的?


政府信访接访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是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多种形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信访诉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如果采用走访形式,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接着是接访登记。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会对其进行登记,记录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内容等。登记的目的在于对信访事项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后续跟踪和处理。 然后是受理。有关机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之后是办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办理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最后是反馈与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办理机关会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如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