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否实行采购价格低价优先原则?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听说 政府采购是低价优先。可我不太确定是不是这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就着重在价格上多下功夫了。我想了解下,政府采购到底是不是采购价格低价优先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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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并非单纯地实行采购价格低价优先原则。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里强调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条件下才是报价最低者成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这表明在评分法里,价格只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并非唯一决定因素。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能更注重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因素。比如涉及到高科技产品或者复杂的服务项目,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售后服务等可能会比价格更为关键。所以,政府采购不是简单的低价优先,而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和满足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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