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过程中感觉它既像是普通的商业交易,又好像有政府行政权力的影子。我不太清楚政府采购在法律上到底定性为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想知道这两种定性有什么区别,对我们参与方又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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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到底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其行为特征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像买卖、租赁等日常交易行为。在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而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意志性等特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的一些特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通常要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节都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事原则。比如,供应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采购人也不能强迫供应商签订合同。而且,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和普通的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 然而,政府采购又带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目标,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比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同时,政府采购活动受到严格的行政监管,从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方式的选择到采购过程的监督等,都有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和要求。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有权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这体现了行政权力的介入。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兼具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在合同签订和履行阶段,更倾向于民事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而在采购的决策、监管等环节,则体现出行政行为的特征,要遵循行政法律规定。这种双重属性是为了在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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