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有哪些条例?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重要环节,有一系列明确的条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方面,该法明确了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该办法规定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和发布要求,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另外,关于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在投诉与处理方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总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面的规定,这些条例旨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进行,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