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中小企业有一系列扶持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预留采购份额是重要的扶持手段。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采购人应当预留该部分项目、包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如,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价格评审优惠方面,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10%(工程项目为3% -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 - 3%(工程项目为1% -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同时,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且,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及时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