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级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推倒手骨折,找校长该如何要求赔偿?


首先要明确责任划分。二年级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推人的同学的监护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可能包括孩子看病的医疗费(要保留好所有收据),如果住院了,还有住院期间的饭钱(住院伙食补助费)、来回的车费、护理费(如果医生建议请护工照顾,那么这部分费用也要算上)、营养费(根据孩子受伤恢复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而定)。要是骨折情况严重,经过伤残鉴定构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去找校长要求赔偿时,要把孩子受伤的经过、治疗情况以及相应的费用凭证等向校长说明,明确指出学校和推人同学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合理提出上述赔偿项目。如果校长不积极处理,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请律师帮忙维权。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侵权责任:就是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权益,给别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