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的受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起诉一家公司,因为很多人和我有同样的遭遇,我们打算一起进行集团诉讼。但不知道法院受理集团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所以想了解一下集团诉讼受理条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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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通常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判决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一种诉讼形式。在我国,集团诉讼一般体现为代表人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这里表明了集团诉讼受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虽然法律未明确界定“人数众多”的具体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十人以上可视为人数众多。 此外,集团诉讼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需是同一种类。也就是说,众多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比如都是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同一合同纠纷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食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众多消费者因食用了同一家企业生产的问题食品而受到损害,他们与该企业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就是同一种类。 同时,提起集团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的被告意味着要清楚指出被起诉的对象是谁;具体的诉讼请求则是要说明希望法院支持什么样的诉求,比如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事实和理由就是要阐述清楚为什么要起诉,案件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 在推选代表人方面,当事人要推选具有一定诉讼能力、能够维护全体当事人利益的人作为代表人。代表人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并且其重要的诉讼行为要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以保障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集团诉讼的受理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才会受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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